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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以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20世纪90年来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协调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资源、经济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这种共识在法律体系建设上体现为将可持续发展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各国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的目的,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关政策体系。德国、日本、美国、欧盟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成果在发达国家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其中德国和日本是采用“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美国则是采用“污染防治型”立法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其中“经济循环型”立法模式胜于“污染防治型”,更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矛盾问题。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污染防治型”到“经济循环型”过渡的过程,《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在面对目前社会发展中经济和资源环境间的矛盾形势下,认识到了设立循环经济基本法的重要意义,也正在循环经济方面吸收发达国家的实践先进经验,逐步建立起适合自己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现状看,虽已建立了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的多项立法和制度,但仍存在立法不完整、配套细则滞后、执法存在障碍以及激励机制缺失等各种困境,成为循环经济法制发展的绊脚石。因此从思想意识上继续贯彻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同时,还需从立法完善、执法保障、制度构建完善等多方面入手,持续完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及相关的制度,以实现环境、资源、经济三者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