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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情势变更规则,直到2009年的5月13日,我国将情势变更规则初步规定于最高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当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这才对情势变更规则真正有所规定。但此项规定也过于笼统,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相似制度适用的模糊不清、适用程序不完善、法官滥用权力现象严重等问题,再加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情形较为复杂,这些因素便共同导致了情势变更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适用问题。在2017年10月《民法总则》就已经颁布实施,因此情势变更规则也就只能在民法典分编中加以确认。2017年8月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先后完成了民法典合同编的“室内稿”“征求意见稿”“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四个草案,草案条文较合同法增加了许多,内容也有了极大的进步,但仍然有提升改进的空间。情势变更规则的处境更是较为尴尬,不仅内容不够完善,而且在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也很不明朗,致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层出不穷。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第533条重新规定了情势变更规则,新增了重新协商机制,但也并没有得到正式立法,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情势变更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备哪些特点,又有哪些问题,以及在未来的民法典合同编中如何完善情势变更规则,这也正是本文所撰写之目的。本文总共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在此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情势变更规则的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与创新点。本文主要以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为主进行分析阐述,详细的创新点包含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案例,阐释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与适用情况,以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规则的构建,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完善立法,细化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第533条的规定,并科学界定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二,解决目前该规则在司法实践当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完善该规则的司法适用情况。第二部分是情势变更规则的一般问题,这一部分包括三大内容,一个是关于情势变更规则的界定,主要阐述了情势变更规则的概念以及特征。另一个则是阐述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与法律效力。最后阐述了该规则与几个概念的区别,主要包括该规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以及免责条款在适用上的区分问题,这对于情势变更规则的正确适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论述了该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部分选取了大量的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案件,并对此进行了详细地分类。在大量案件的基础上分析情势变更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特点以及所出现的问题,并根据这些特点及问题,为情势变更规则在未来的民法典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是对国外情势变更规则的比较与借鉴,这部分首要阐述了关于情势变更规则在国外所研究的理论,接下来从其规则的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两方面的角度与国外规定进行比较借鉴。通过我国的情势变更规则和德国的交易基础理论以及英美法的合同落空理论相比较,从中借鉴了一些可以为我国所用的理论与制度。第五部分重点提出了该规则在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层面的一些适用对策。希望通过本文这五部分的论述能够在未来的民法典合同编中对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方面尽一点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