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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职能目标中,我国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目标存在着显著偏好,这在计划经济时期和现阶段都有所体现。以“二五”时期为例,在“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指导下,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开始了速度竞赛,各种脱离实际的经济增长指标层层加码,而由此激发的盲目投资、无视效率的失范行为,导致了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计划经济时期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目标的追逐更多是源于高度集权体制下的指令性计划缺陷,由此产生的地方政府失范行为属于外生型或输入型的。 现阶段,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目标的追逐仍在继续,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失范现象更是有增无减。(1)“开发区热”。为了实现快速增长,不少地方政府巧立名目、变换戏法地新建、扩建开发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擅自更变土地用途,不惜侵害农民利益。招商引资中对各类投资者来者不拒,越权出台优惠政策;(2)“地方经济保护”。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利益,设立各种行政壁垒对地方落后产业实施保护,限制和阻挠资源、商品及投资在区域间的自由流通和竞争,或利用行政部门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实施行业垄断;(3)“公共投资膨胀”。公共投资已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追逐经济增长,炮制“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惯用手法。在基础建设投资上一味求大,对透支预算、地方举债及行政摊派等违规手段屡试不爽,其中还不时暴露出虚假招标、贪污腐败的丑恶行为;(4)“指令经济”。为了达到快速“发展”目的,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所谓“一乡一品”、“发挥地区优势”的口号,强制要求当地农民进行某类产品的种植生产,而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越位和管理缺位,“特色经济”演变成了侵犯农民生产自主权和损害农民利益的“强迫经济”;(5)“掠夺式资源开发”。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应,对各种矿产、森林等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和利用,甚至依靠单一的资源输出来扩大经济总量,资源消耗与资源补给严重失衡,在处理经济增长和资源开发关系中政府部门定位不准;(6)“工业污染弱监”。为了获取更高的工业产值和税收,当地政府自行放宽环保准入标准,盲目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型产业。在执行环保政策上缺乏可持续性。更有甚者,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形成利益同盟,干预环保监察部门的执法行为,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充当起污染型企业的保护伞。 这些行为失范现象在全国各级地方发生的普遍性有其必然的、深刻的逻辑根源。第一,地方经济利益的强化与经济增长利益驱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配格局发生重大调整,各级政府之间的经济利益边界逐步清晰起来。而地方经济利益强化在实质上确立了地方经济发展的自主决策权和收益权,由此形成了地方政府追逐经济增长的内在驱动和外部压力。同时,“增长优先”的传统发展观也促成了地方政府对“先建设、后吃饭”、“先污染、后治理”等畸形增长模式的偏好。第二,GDP决定型的政绩考核机制导向。长期以来,GDP增长速度在“官考官”的政绩考核体系中占据绝对权重,“数字出官、官出数字”始终成为一些地方官员信奉的仕途逻辑。在GDP竞赛中,地方政府为“创造”政绩而不惜以公共利益为代价。另外,获取预算剩余及其分配也是地方政府追求GDP最大化的重要诱因。第三,官职任期的短期性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律的矛盾。部分官员的实际官职任期短期化和政绩周期短期化两者互为激励,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短期化自然无法避免。如经济政策的“朝令夕改”、经济资源的粗放开采以及对社会发展目标的漠视,都构成地方政府行为失范的直接起因。第四,地方政府决策与监督体系缺陷。包括政府决策的价值取向偏移、“单边决策”的有限理性、决策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以及行政监督机构先天的体制依附性等构成了地方政府追逐经济增长目标中行为失范的外部环境。 针对长期以来“增长万能论”、“GDP崇拜”观念的存在,本文进而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地方政府片面追逐经济增长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零增长理论、有机增长论、增长代价论等经典理论从不同角度批判了“唯经济增长”的错误倾向。实证考察发现,我国经济增长所背负的生态成本远高于其它国家;尽管1952年以来我国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但经济增长效率却一直处于低水平;GDP增长并不能反映居民收入的实际增长和分配结构,也未能阻止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与“奥肯定律”及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事实不同,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失业)变动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异。这足以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目标的一味追逐,不但不能解决反是恶化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 当前有关治理地方政府在追逐经济增长中行为失范的理论存在不足。尽管“低代价经济增长模型”、“环保型经济增长模型”、“低成本经济发展模型”及“最优经济增长模型”将资源、生态因素纳入了经济增长效益函数,但对追逐经济增长中的其它社会成本因素却有所忽略。“绿色GDP”核算同样存在这一缺陷,而且核算技术问题面临较大困难,不能夸大和神化了“绿色GDP”。基于此,本文首次提出了“优化经济增长”概念(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质量评估中,必须纳入由于追逐经济增长而付出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综合成本,在此基础上对经济增长价值体系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实现经济增长质量的不断优化),并在引入“经济增长的综合成本弹性”概念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纳入多种经济增长成本因素的“优化经济增长”模型,该模型通过GDP增长率(g)与能源消费增长率(E’)、综合污染程度增长率(P’)、投资增长率(I’)、基尼系数扩大率(G)和失业增长率(L’)等成本因素的有机结合及比较,更为真实全面地反映了经济增长质量的变化情况,弥补了现有经济增长净效益理论的不足。另外,运用“优化经济增长”模型,可以解决“有增长无发展”、“有增长有发展”等社会经济状态的理论界定问题。 在“优化经济增长”范式下,地方政府行为失范的治理思路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第一,重构地方政府政绩导向:GDP决定型转向综合发展型。即将与经济增长相伴的各种综合成本因素(如能源、污染、效率、社会公平,就业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该考核体系承认并体现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性,具体指标结构适应地方发展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以阻止行为失范的“成本转嫁”。通过增强决策的民主程度、减少个别官员的“单边决策”、确认追逐经济增长而付出的成本并实现决策失误成本“回归”等手段,从源头上制止地方政府(官员)的失范行为。同时指出,如果不建立决策追究制,延长官员任期的作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为失范问题,并可能激励地方政府追求周期更长、规模更大的GDP工程。第三,形成地方政府行为的社会公示、公众测评与纠错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应将重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把公众测评和专家咨询结合起来指导地方政府的政策行为,以及建立纠错机制来防止地方政府失范行为的扩大化。第四,突破专门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体制约束。各级行政监察机构应由地方政府的横向领导改革为上级监察部门的垂直管理,由对地方政府的人事、工资、待遇的依赖转变为行政监察系统内部的独立管理。当前,土地监察机构和环境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试验,对于防治我国地方政府追逐经济增长目标中的行为失范更为迫切。第五,转变地方经济增长目标的管理和实现方式。全面小康目标(未来20年必须保持年均7.2%的增长速度)要求地方政府不能放松对经济增长目标的管理,为防止各种失范行为的产生,在经济增长目标的管理方式上,应由单一的过程管理转向秩序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在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方式上,应由直接介入型转向管理服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