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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当前的中国,还是有其自身法制传统的西方国家,都不能否定选择性执法的存在。法律毕竟是由文字构成的,其制定需要将所欲之事转变成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其裁量也需要将社会关系转化成法律关系。因而这两者之间就具有了相当的跳跃性,也就存在了选择性执法的空间。除此之外还有执法资源的有限性都决定着选择性执法变得不可避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媒体评价与社会舆论对选择性执法的评价却相当恶劣。他们认为在选择性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为了自身私利或者自己所处的集团利益,更有甚者仅仅只是出于个人的好恶,就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区别的处理对待,“违背了法律的平等性,实际上是打着法治的旗号破坏法治”。尤其是几年来一些选择性执法的典型案例的曝光,社会舆论对选择性执法的反感情绪达到了顶点,进而产生了对执法部门的不信赖等连锁不良影响。最近几年以来,伴随着社会对选择性执法的各种争议与讨论,这种现象也逐渐的进入学者研究的视野,其中对选择性执法的批评也是很多。目前对选择性执法的研究主要是行政法学者,他们认为选择性执法对平等权的侵害十分严重,这与选择性执法刚刚被提出的评价还是略有不同的。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其他的部门法学者对选择性执法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多是单部门的研究。行政法和法经济学及其他的部门法对选择性执法的研究都没能打破部门法的壁垒,超脱出本部门的局限。这些研究方法和角度都局限在本部门内,没有一个整体性的把握。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主要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具有选择的执法现象进行实证研究,明确何为选择性执法。作为一个舶来品,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已经得到很多研究,但是对于其内涵和边界还是研究不足。通过对具有选择性执法的案例研习,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典型的执法具有选择性的案例,以准确掌握选择性执法的概念。第二部分主要探讨选择性执法是如何形成的,以此为基础,划分出选择性执法的不同类型。成因部分的深挖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文章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可以对成因部分进行理论深挖,启下则根据不同的成因及造成的不利后果,采取不同的规避措施。这部分的探究还有一个目的就是充分说明选择性执法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在适当的条件下选择性执法可以发挥积极有益的作用。第三部分说明了选择性执法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总结目前学术界在对于选择性执法的讨论,主要是对于其消极方面加以诟病。尽管选择性执法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实实在在的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日益突显,倒逼我们不得不对选择性执法进行一定的规制。第四部分总结前文的成因及分类,区分选择性执法本身的固有弊端和执行过程中的弊端。申明了对待选择性执法的态度,即应该以理性的目光来审视选择性执法。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及制度的完善和建议,以期扬长避短。尽管学界还有社会舆论都对选择性执法以批评为主。但是现实情况是,无论法律本身模糊性的特点,还是执法资源有限性的特点都决定选择性执法暂时还不会消失。面对目前的形势并没有一个更好的方式取而代之,如果没有更完美的解决方案,最优的解决方案其实就是克服其存在的问题,最大的发挥其能起到的积极作用。因此与其对选择性执法呲之以鼻,不如竭尽所能扬长避短。本文尽量采取客观克制的态度去对选择性执法进行研究,力求还原选择性执法的“真实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