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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西地区山地丘陵居多,河流蜿蜒纵横、河谷平原零星交错分布这一自然地貌特点,导致豫西地区虽然地表水资源总径流量相对丰富,但径流湍急、季节性差异大、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对不便。而平原地区黄土覆盖厚度较大,导致降水难以渗透补给地下水,地下水可利用资源亦相对比较贫乏,故而豫西地区发展灌溉农业受到了较大的客观自然条件限制。但在相对不便的条件下,历史上豫西地区的民众亦很早就开始的探索积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经验,兴建了大量的水利设施,保留至今的水利文献和水利设施以清代居多。清代豫西地区的水资源利用呈现出以具体地理环境为基础的区域差异,山地和丘陵平原地区的水利建设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在山地区域,水利设施多建设在河谷及地势相对平衍的宜耕区,并顺水势引流灌溉;水利设施分布较为分散,灌溉面积一般不大。但豫西地区属于过渡地带的特殊性,使得由于微观环境的不同,造成了豫西山区州县之间的水利建设上也有了一定的差别。表现为在具有黄土地貌的地区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颇为艰难,而在地质地貌相对稳定的山区开展较大规模水利建设亦具有可行性。在丘陵平原地区,水利设施的建设呈现出规模较大、水渠往往为多个村落共享或横跨府县,设施维护的复杂性和成本较高;另外,丘陵平原地区井灌亦较为常见。清代豫西地区水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地关系矛盾的存在,即人口数量的逐步增加带来的人地关系矛盾的不断加剧。清代中后期豫西地区水利纠纷的增多和荒灾频发现象的主要诱因即是人口的相对过剩。从清代豫西地区水纠纷的具体层面来看,水纠纷现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若以大量保存至今的水案为中心来审视,水纠纷可分为水资源匮乏引发的纠纷以及水资源过多及变迁情况下引发的纠纷两类;按解决途径来进行分类,则可分为自发调节的水纠纷、由中介进行调节的水纠纷两类;而按不同主体进行分类,则可分为人和水资源之间的纠纷,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水纠纷两类。清代豫西地区各阶层民众在水利设施的兴建和维护过程中,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具有社会史研究意义的“水利共同体”,清代豫西地方社会各个层面,官方、地方士绅、普通之农户都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而水利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乡村精英以及民间水利自治组织三个主体之互动奠定了水利设施正常运转的基础,而三个主体的社会地位和功能性差异也使得三方在水资源利用和管理中的作用不同,而且其利益诉求和出发点亦不尽相同,也造成了水利管理中在一定时期出现的职能空缺或混乱,地方政府、地方士绅、水利自治组织亦存在管理职能主导权的博弈和关系调整。清代豫西地区水纠纷的解决机制和地方水规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亦具有重要意义。从法文化的角度审视,清代豫西地区民间水规具有浓厚的习惯法色彩,其核心内容为水权制度,基础观念为法规制定的多元化和权利意识,基本功能为基层乡村秩序的维护;从民事审理机制审视,水权纠纷的案件管辖以州县衙门为主导,法律适用以习惯法为主导,而判决的执行以非实体执行为主。清代豫西地区地方政府和广大民众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解决水权纠纷的相对有效妥当的机制,值得今日借鉴学习,但由于历史时代的局限性,亦存在很多值得今天我们反思的教训和不足之处。其主要教训在仲裁解决机制、水权实体法律的缺失,行政处理程序不明确。流域管理申诉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其给我们的启示为民间水权习惯在新时期仍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不能轻易抛弃;水权纠纷的解决既要考虑历史实际,又要考虑现实状况;要加强民间水利组织的作用,杜绝水权管理中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