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创业板市场也称二板市场,专门服务于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这些处于生命周期前期、科技含量高、股本规模小达不到主板市场上市标准的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场所。由于上市门槛较低、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决定了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发行、上市及其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并且按照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公布与证券相关的信息形成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鉴于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与主板市场相比信息披露的特殊性表现在:更侧重对成长性信息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的监管更加严格;信息披露的频度更高;强调风险的揭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由于创业板市场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尤其追求公平、效率和安全价值以保障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境外发展成熟的创业板市场三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即香港创业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英国另项投资市场,它们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些地方值得我国加以借鉴,比如,可以借鉴香港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模式、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以及英国另项投资市场的终身保荐人制度。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建立了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信息披露法律规定比较分散、法律责任较轻、诉讼机制不完善、保荐人期限较短且民事责任缺乏、监管中没有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因此,为了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要不断地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以我国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为起点,可以梳理、归纳出专门针对创业板的信息披露规则,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以完善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完善创业板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制度;延长保荐人持续督导期并强化其责任;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和上市公司的自我约束功能;发展机构投资者以改善投资者结构以期从法律体系、民事责任制度、保荐人制度、监管体系、投资者结构等方面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