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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港口码头的兴建、沿海旅游事业的发展及海洋功能区划的调整,对海洋的利用不断深入。沿海城市越来越多的收回海域使用权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所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亟待我们解决。2002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但该法律对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仅在第三十条中进行了较原则性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也比较少。所以,本文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突出问题,对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内涵、公共利益的界定、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上的规制以及对“失海”权利人的补偿机制等问题展开研究。本文首先对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展开论述,介绍了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内涵及法律属性,这一部分为后文进行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制度的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是对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中的公共利益的探讨,主要包括公共利益的内涵和特点、公共利益立法模式的考察及分析以及我国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中公共利益如何进行界定的建议。接着是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程序设计,完善的程序设计能够规范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而我国对于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程序的立法规定十分简略,不利于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的保护,因此要用正当的法律程序来规制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行为。最后对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产生的补偿问题展开了论述,指出了我国现有补偿机制的不健全,并尝试着建立一个以支付补偿金为主要方式,以置换海域使用权、入股、就业培训安置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补偿机制。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我国因公益收回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