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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特别是自《我们共同的未来》的发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经深入到许我国家的经济、社会领域进而贯穿到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在此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的《森林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增补,09年国家林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赋予林业的任务发布了《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林业行动计划》确定了5项基本原则、3个阶段性目标,实施22项主动,指导各级林业部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特别是我国的“十二五”规划在第二十五章专章规定关于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由于这些政策仍未转变为法律,因此我国有些森林基本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够健全,有些制度在理论构建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都存在着一些问题。而本文旨在借鉴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森林法律制度中精髓的部分,并结合我国林情,对森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进而完善我国森林法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