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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觉察”理论不单单是现象学的一个问题域,它其实就是现象学的基本问题。本文立足于胡塞尔、萨特、德里达、亨利等现象学家的论述,尝试着剖析“自身觉察”概念的意义及其在现象学自身意识理论中的地位,进而在理论上澄清意识如何向它自身显现,即意识如何觉察它自身,或者说,意识如何被给予它自身;并在此基础上对“自身觉察”与“他异性”之间的关系加以探讨。论文首先从“自身觉察”的反思理论入手,通过当代“海德堡学派”对反思理论的批驳,指出反思理论的困难,从而明确“自身觉察”是一种非关系的、非对象性的、直接的感受到、意识到、觉察到,它意味着一种与对象意识的进行同时发生的、对此进行活动本身的觉晓方式,或者借用胡塞尔的术语来说,一种“自身被给予”的状态。文章进而以米歇尔?亨利提出的“纯粹内在的自身激发”这一观点来支持“自身觉察”严格的非关系性。然而,原本的“自身觉察”究竟是一种直接的、立即的、排除一切他异性、差异或中介的自身在场,还是其本质就存在着一种他异性?从胡塞尔现象学的观点来看,“自身觉察”中有一种素材的“激发”,素材就是一种“他异性”,并且他分析了“自身激发”与“异源激发”的相互依赖关系。萨特发展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从超越和否定的角度来解释意识,认为意识之中有一道“裂缝”或者“二元性”。德里达则从“滞留”与“折缝”或“延异”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试图用“延异”来消除绝对的“在场”。由此可见,在“自身觉察”与“他异性”这一问题上,胡塞尔、萨特和德里达与亨利的观点显然处于完全对立的立场。然而,前者的观点也并非完全一致,他们之间的观点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微妙而又具有决定性的区别。但总的来说,他们都认为“自身觉察”中存在着“他异性”。论文最后指出:“自身觉察”中的“他异性”有助于我们理解主体的自身超越性以及与交互主体性的问题,但我们也不可以过分夸大“他异性”的成分,否则“自身觉察”将是不可能的,其理论也将遭到与反思理论同样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