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丁正如一位学者曾指出,行贿受贿作为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内部恶性肿瘤,不仅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现有法律和法规,也将使得国家在各方面的改革难以实施甚至寸步难行。在我国,受贿行为在严重破坏了党风与社会风气,打乱社会安定和谐局面,使经济秩序不再平稳运行的同时,更是严重阻碍了国家在政治、经济体制等各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有效抑制并进一步消除受贿犯罪不仅是影响现代化的进程乃至成败的重要因素,更是与国家的长治久安休戚相关。但是,基于受贿罪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我国刑法之受贿罪客观要件的相关规定上存在有诸多争议,表现在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上,就存在有内涵外延不确定及相关立法存在诸多欠缺等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探讨与研究。本文正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作者探讨研究了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的基础理论。该部分在界定职务及职务的相邻概念、何为职务行为等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刑法中职务的特殊规定性,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例,提出本文中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界定。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研究内容的基础上,以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的立法沿革为参考,通过确定利用职务便利范围是否应当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其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等涵括在内的问题,对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界定。并在评析国际公约与国外立法关于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的相关规定后,提出作者对我国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表述的合理性分析。第三部分从分析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具体表现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种行为方式及存在的相关问题入手,深入探讨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的两大认定难点——基于利用过去职务上便利与利用将来职务上便利的受贿行为是否应当属于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第四部分就前文所提出的我国受贿罪之利用职务便利相关规定中存在的欠缺之处,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改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相关表述,使其更加科学性;改变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之单一的立法体例等,以期达到对受贿犯罪行为之对症下药的惩处与预防。最后,笔者认为,有效打击与遏制受贿犯罪除完善立法、加强受贿罪刑罚惩治外,还应把建设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此才能更为有效的打击受贿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