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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社会高速发展变革的时期,社会中各种因素不断变化,社会矛盾也不断出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律的价值体系容易产生众多的矛盾冲突,如何认识、理解、解决这些矛盾冲突,是我们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存在,法律对自由划定的边界同时也是一种保障。秩序是社会构成中各部分组织化、有序性互动的状态。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可以定义为是在法律价值实现的过程中,由于法律不能够同时实现多种价值目标,而要实现某一价值目标牺牲另一种价值目标的情况。自由与秩序两种价值产生冲突的原因中,首要的便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取向。在特定的现实生活情境中,立法者对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平衡与选择会根据具体情况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另外,在社会构成中,社会主体在数量和层次上都具有复杂性,换句话说,法的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同时法的价值主体存在不同的阶层,不同阶层之间的法的价值需求存在巨大的不同;并且不同的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不同的需求偏好,甚至同一社会主体随着时间、环境的变化其需求偏好也会发生明显变化。即可以说,社会主体存在多元化、多层次性的需求状况,而法律价值需求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需求之一,也必然是多元化、多层次性的。这种特点会通过社会主体的行为体现在法的运行的各个环节,并在不同环节中造成法的价值冲突。法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还有社会文化的因素,甚至可以说,文化原因是导致法律价值冲突的普遍原因。自由与秩序冲突的产生也并非是由于自由和秩序在理论上存在无法共存的矛盾性,而是由于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特定情境中,各种价值需求无法得到共存和平衡,从而发生在个案当中的一种冲突状态。离开了个案所处的特定条件和情境试图寻找一种针对所有状况的一般性解决理论是不切实际的。在具体个案中,如果发生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可以综合运用个案平衡原则、价值位阶原则等,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做出最优的平衡。同时,要想缓解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冲突,就必须建立完善而统一的法律体系,并不断推进法律体系的建设,明晰法律边界,为社会主体的权利设定清晰而适度的限制,并且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公正、科学执法,公民要自觉诚信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