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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短期贸易融资的一种重要业务品种,进口押汇在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广泛开展。该业务由于融资申请人就是原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无须重新对其进行资信调查,业务开展较为高效便捷,因此为各进口商及融资银行所青睐。而在进口押汇中,由于开证行将代表货权的单据交给进口商,从而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银行如何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在押汇业务中银行与进口商对货物究竟拥有怎样的权利?是本文讨论的重要内容。在实务操作中,开证银行往往通过信托收据“交单”给进口商,从而建立起以银行为委托人、进口商为受托人的自益信托关系。通过该制度设计,一方面进口商可以在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下,从银行手中借到单据提货销售,并用销售所得款项归还所欠银行的垫款,另一方面开证行也可以通过信托关系保障自己的利益。不难看出,信托收据是整个进口押汇业务的关键环节,既是整个押汇业务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最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由于我国进口押汇业务中信托收据的基础财产权利不明确,押汇申请人与押汇行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导致进口押汇业务在我国找不到与之对应的法律规范,进而使银行在进口押汇中的权利处于一个得不到法律明确界定的尴尬局面。有的学者认为造成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原因是由于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机制不完善,但实际上,进口押汇中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从英美法系舶来的信托收据在财产权利分配上过于灵活,无法适应大陆法系对财产权必须明确的要求,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大陆法体系中无法得以有效体现。反映在我们进口押汇的实践上,就是在以大陆法为参考制定出来的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配套的法律制度给信托收据以足够的法律支持。因此,信托收据制度只有进行本土化改造,才能与我国的其他制度相平衡。由于进口押汇业务产生于商业实践和银行实务,因此解释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的法律关系时应更多参照商业实务,不能死扣法条。尽管在金融业中,零风险的业务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设计出完美的业务操作模式,但是如果能够寻找一种制度依据,明确银行在押汇业务中对货物的权利,确立一种良好的保障机制,同时完善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的合同文本,就能最大程度的规避银行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进口押汇的概念、特征、业务流程以及操作原理入手,着重分析了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对货物的物权关系,及风险产生的原因,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对进口押汇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一点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