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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担保制度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担保制度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适用可以帮助公司资金流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正式规定了公司担保的适用规则。然而,由于没有对《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违反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导致在理论界存在广泛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而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没有较为清晰的判决思路势必将影响公司担保在经济生活中的应用。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研究样本,通过对指导性案例中判决理由的分析,归纳出司法机关能动地续造公司担保规则的逻辑路径,并结合各地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规范意义,债权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等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的解释,进而契合本文提炼出公司担保规则的本土司法实践经验的目的。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介绍和评述的起点,通过对判决理由的分析,厘清法院围绕公司担保案件的判决逻辑和法院对《公司法》第16条的解释思路;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司担保的概念、性质和公司担保行为的规范基础;第三部分探析公司担保行为与《合同法》第50条的衔接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公司章程在公司担保规则中的特殊地位,介绍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