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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是形成于人类漫长社会生活,用以规范日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规范,它的产生出于各民族维持生存发展的需求,“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更具权威,所涉及的事情也更为重要”,因此习惯法对人类的法治进程具有重大意义。在当前中国社会的法律运行体系中,于国家制定法之外自成体系的习惯法,借助一定的社会权威,以及自身具有的强制性、长久形成的适应性,积极活跃于解决当前我国社会各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的场合。习惯法往往活跃于其形成的社会空间,时刻彰显着与其所处社会的高度契合,有其独立的存在意义和独特的功能价值。因此无论我们对国家法治建设持何种立场,都必须给予习惯法足够的重视,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习惯法在构建秩序、解决冲突、达成社会共识过程中的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在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的前提下,要妥善处理与现行制定法有冲突的习惯法中的非良性因素,促使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在现代化互动进程中逐渐融合,使国家制定法更具有效力基础。凉山彝族地区的民众长久以来以习惯法规范着自己的言行,调解着矛盾纠纷,习惯法产生、传袭、演进,不断适应着凉山彝族地区的需要。时至今日,国家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国家法律规范在凉山彝族地区落地生根,作为最具强制性、规范性、惩罚性的法律规范,刑法不可避免地与彝族习惯法发生冲突,彝族民众在坚持与改变中适应着这种冲突。为了更好地推进凉山彝族地区的法治建设,维护凉山彝族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准确定位刑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并为冲突提供解决之道,让彝族习惯法与刑法之间找到共生的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在梳理凉山彝族习惯法中涉及刑事部分的基础上,定位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并尝试提供些许解决之道。本文在结构上包括导论、正文三章和结语,内容上导论展示了三个发生在凉山彝族地区的案例,以习惯法和刑法之间得的冲突实例展开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并在回顾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一章对凉山彝族习惯法作了简要概述,从习惯法依托的社会基础,习惯法的历史沿革,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三个方面对凉山彝族习惯法进行了较为清晰的展示。第二章对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刑法之间的冲突进行论述,行文从冲突的内容、冲突的差异两方面入手,冲突的内容包括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和刑罚的种类,冲突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地域的差异,彝族聚居区、杂居区和散居区所发生的冲突皆有不同。第三章对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刑法之间的调试作了论述,包括调试的必要性、调试的途径。结语总结了前文论述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刑法调适的必要性,以及对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凉山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