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人出于信托设计、合伙关系建立、法律规避以及企业改制等各种动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而将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登记公示的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但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存在信托关系、契约关系或其他法律上的关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行为不应当成为一种常态,理由是,隐名出资在内部与公司的人合特征相抵触,在外部与公司登记公示原则相冲突,并常与法律规避行为相联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行为大量存在,但我国法律没有统一具体的规定。我国作为拒绝接受信托理念的法制国家,更是因强调商法的外观主义和登记公示原则,不承认隐名出资在公司法上的效力,而将隐名出资问题纳入合同法调整范畴。直到2012年2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才对隐名出资问题有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确立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制度,实属立法的遗憾。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制度则清晰地规定了隐名出资人特有的权利体系和责任体系,而并非是确认出资人股东身份的简单化规定。这种制度在解决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矛盾冲突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冲突解决机制、规范股东行为以及保障整个公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在隐名出资语境下仍然能够得以实现起到积极的作用。基于我国司法实践对这一法律制度的强烈现实需求,弥补立法缺失,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我国应当引入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分四章拟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制度进行详细分析。第一章:基于学界上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理论研究,针对隐名出资的概念、法律特征、基本分类及进行分析,并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法律基础进行阐释,为下文建立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对域外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立法体例进行考察,借鉴其立法模式的理念与优点,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现状进行介绍,提出了隐名出资在我国有司法实践的支撑和有相关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第四章:提出我国构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法律制度的建议。在实体上包括建立隐名出资有效性实质要件、隐名股东的权利及其限制、隐名股东应当承担一定的公司法责任、隐名出资强制披露情形等;程序上包括建立隐名出资有效性形式要件,可在我国《公司法》引入股权信托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程序要件、隐名出资制度下股权转让程序、引入营业性信托公司来解决隐名出资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