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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传统单一企业,关联企业是公司制度的一种新形式。这样一种公司制度并非人为的刻意设计,而是传统公司制度自身的不断发展演变的结果,其在某些方面突破了公司制度设计者的原始设想,但这些突破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而关联企业形式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关联企业控制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是关联企业形式在当前法律制度下存在的众多法律问题之一,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控制公司小股东面临来自控制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掏空控制公司、转移资产拒不分配公司红利等手段的压榨、欺骗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企业之下控制公司对附属公司经营责任之承担,使得控制公司本身经营风险增大,而这种风险并不一定符合小股东之意愿。控制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之关键在于赋予小股东知情权和救济权,其中知情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救济权是维护权利的利剑。在关联企业组建之初,关系企业合同制度确保控制公司小股东对公司未来之经营风险充分了解,而后赋予小股东退出选择权,自主决定是否跟随控股股东承担经营风险。在关联企业运营中,控制公司小股东可以通过关联企业报告制度了解经营管理状况,如发现控股股东存在掏空、转移资产、拒不分红利等压榨、欺骗行为时,可以通过多层系派生诉讼提起权、强制分红请求权等权利进行救济。由此,关联企业控制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基本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