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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然该规定可操作性较弱,司法解释也没有进一步细化本罪的犯罪构成,导致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缺乏一个统一、详细的标准。同时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医疗事故罪的研究较为薄弱,对于很多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甚至在一些问题上仍然处于模糊、空白的状态。本文在医疗事故罪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历史、比较、逻辑分析等方法针对理论界的分歧点进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能有助于实务中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本文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本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古代、近代、现代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沿革,对我国医疗事故罪的立法传统有一个纵向的把握;其次横向对比介绍了境外、国外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第二章医疗事故罪概论。本章从医疗事故的定义出发,分别明确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刑法中医疗事故的范围,同时针对医疗事故行为应否入罪的争议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接着讨论了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及其罪名的界定问题。第三章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本章着重针对理论界关于本罪犯罪构成的争议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本罪主体的定义、范围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其次探讨了主观方面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判断及过失阻却事由;再次讨论了本罪的客体,对本罪的主要客体进行了判断;最后针对客观方面是否要求医疗活动的合法正常性、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判断标准、死亡及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危害后果的判断标准、因果关系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章医疗事故罪实务问题之探讨。本章首先针对实务中认定医疗事故罪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即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将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相近的行为进行区别;其次针对实践中运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五章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本章着重分析了本罪法定刑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即轻重不适当、刑种单一与刑度过窄问题,然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虽然笔者为写本文认真学习了相关医学知识,但因水平有限,不能完全做到同时站在医务人员与患者的立场来对待医疗事故罪的相关问题,因而本文的一些观点可能更倾向于保护患者一方利益。望学界的专家学者对本文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