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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全球主要经济体不断推进金融监管改革,修复监管疏漏,近年来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危险已经逐渐远去,全球各地区金融环境获得相当大的改善。居安思危,重大风险仍然存在,全球经济增长依然疲软,这源于金融法律政策的不稳定性、政府财政超支、去杠杆化的私人银行变革、信贷中介受损以及大环境下的全球供需不平衡,因此需要全世界各个国家政府持续不懈的努力。整个世界期冀欧洲能够建立更加强健的经济与货币联盟,稳固日本和美国的财政情况,同时刺激扩大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贸易顺差国的内需水平。可以清楚的看到,逐渐模糊的金融市场边界是发展的必然结果,跨境金融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地区、国家甚至整个世界,都需要思索探讨创建新的金融法治监管框架,以保证资本能够长久稳定的自由流动。本文挖掘新的视角,突破传统的理论模式,对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重新解构,“解构”一词本身是对存在和形而上学的反思,多元、开放并且强调自我的重新发现。故本文分析主要源自对监管权力的集中程度法律分析和对市场的合理切入程度的详细法律分析。鉴于各国监管机构持续进行超越职权范围的金融微调,事实上依法监管正逐渐演变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的治理方式。故需要从两个方面来重新诠释金融监管的范畴,其一是应当赋予监管机构较高集中程度的监管权力,其二是以阳光监管为基础并达到监管程度的合理切入,其目的在于合法的将传统监管改革与集中监管逐渐相统一。本文分析亦立足于西方世界最近的金融改革变化,重点是如何在扩大监管范围的同时实现对金融活动具有高度切入性的监管。尤其面对微观审慎监管时,笔者呼吁各经济体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进一步行动以促进国内或国际监管协调合作以及信息交流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制定、遵守与稳固。文章最后提出应当对现有金融模式进行更加细致的划分,从而不断存优去劣,通过持续推进阶段性改革,不断靠近依法金融监管稳固和协调这一目标。引言与结论除外,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是金融监管模式概述。本章以讨论金融监管模式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开始,强调监管改革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参与主体,应当将重点置于如何把握金融市场灵活变化后的长久稳定公平。然后,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分别对现有监管模式划分进行初步阐述,理论层面涉及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多头监管和统一监管等,现实层面则对美国、欧盟、英国和日本的模式进行了概略性评析。本章最后一部分则作为上述分类的阶段性结论引出了金融监管模式的二分法解构法律分析。第二章是对金融监管模式的解构法律分析。笔者构建了平面直角坐标图系,一方面,纵向上是对跨部门和跨国治理模式的集中程度法律分析。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其一是松散监管下的跨部门或跨国网络(通过双边关系协调);其二是关键性合作监管组织(由一国内监管机构组成的单一正式组织);其三是单一的超国家权威机构(取代多个国家的监管部门)。另一方面,横向上是对跨部门和跨国治理模式切入程度的法律分析,该部分亦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是阳光监管,包括审查、评估和集中调查;其二是自律调节,包括根据每一行业的市场规则得出的标准经营行为和监督行为;其三是合理监管,包括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具有较强处罚机制的限制。第三章是对最近一次金融危机至今跨境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分析,研究客体主要为欧盟迄今之改革。本章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讨论金融监管法治模式是否应当与金融市场演进严密契合,即金融市场演变的动力为何;第二部分首先梳理了自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的欧洲金融市场治理法制演进,对欧洲不断推进的监管动态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就Lamfalussy报告提出了我国目前金融改革可能需要关注的难点;第三部分讨论已有经验对传统监管理念的突破,即如何在争议与持续改革之间寻求平衡,不断前进,该部分进一步评析了最新的欧盟金融改革动态,包括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理念与较为成熟的欧盟市场竞争法监管理念之间的对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