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对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处置措施的理论背景下,少年司法分流制度渐渐步入人们的视野。1974年,司法分流制度正式诞生于美国,而其传入我国已经是近30年后的事情了。2002年,我国首个未成年人司法分流项目在云南盘龙正式实施,司法分流制度自此在我国开始生根发芽。2012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实施,这是少年司法分流制度进入我国后的一次重要突破,涉罪未成年人的分流率也开始逐步上升。对司法分流制度而言,其目的不仅仅是将涉罪未成年人简单地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去,而是促使其复归社会。因而,与司法分流相配套的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按司法分流的阶段来划分,其社会支持体系涵盖了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社会支持系统、分流后的考察帮教社会支持系统及复归社会支持系统三方面的内容,未来少年司法分流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也应重点围绕这三部分内容来展开。少年司法工作与社会工作契合度很高,社会工作融入少年司法程序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要。以附条件不起诉为主的我国少年司法分流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还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各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获取了一部分的有益经验,但多局限于本省市内的具体情况,且缺乏体系化,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普遍而言,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分流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还存在着法律规范缺乏、社会参与度不高、专业程度有限、资金匮乏等问题。法律规范的不明确使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缺乏相应的依据,活动经费的短缺使大部分省市在社会支持体系构建的探索中止步不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理论发展的滞后使少年司法理念还难以真正地深入到每一个人的内心,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政府组织协调功能的缺位,也对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形成了不小的阻力。放眼全国,在少年司法的探索上,上海给了我们很多好的经验和启示。在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方面,已形成了政府、社团组织及民间志愿队伍多方参与的模式,特色鲜明,富有借鉴意义。参照少年司法分流社会支持体系构建中的“上海经验”和域外的先进做法,为我国少年司法分流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建议是本文研究的落脚点所在。未来,在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分流社会支持体系上,应遵循政府主导推动,社会积极参与的思路,重点从法律规范的完善、专业性社工队伍的组建及资金的保障等方面展开。虽然与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较快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发展还比较落后,但随着我国少年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相信社会支持体系终将建立。对此,我们应保持理性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