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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虚假陈述等欺诈发行的案件在我国证券市场频频发生,上市公司、保荐机构等原本应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然而却通过财务数据造假等方式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投资者因证券投资行为而遭受损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其继续投资证券市场的信心同样受到严重的挫伤,因此产生恶性循环,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因而,证监会提出要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在发生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等其他类似案件,投资者因此而遭受损失时,由保荐机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可能的连带责任人通过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在最终责任人承担前先行赔付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再由先行赔付责任人依法向未参与先行赔付的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连带责任人追偿。该制度可以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万福生科案和海联讯案是目前仅有的两例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而先行赔付投资案例,他们在因虚假陈述而面临行政处罚和法院的民事判决前,通过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先行赔付了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进行股票交易而遭受的损失,及时、高效、充足地赔偿了投资者,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避免了投资者因群情激奋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这篇文章以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和海联讯案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为研究范例,分析研究了先行赔付制度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法律地位、配套措施及基金运作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的论文结构包括导言、正文、总结这三部分,正文则由三章内容组成。导言部分分析了先行赔付制度和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制度是大势所趋,有其必要性,这符合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需求。由于该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制度的建立在理论上既无大量相关的文献可供参考,在实践上也仅有万福生科和海联讯补偿专项基金可供支撑,因此研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同样也是因为缺少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制度理论文献和实践经验的有力支撑,本文尚存在大量的不足之处。第一章主要概述了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制度并且对先行赔付制度和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了定义,并简述了先行赔付制度在我国证券立法并无明确法律上的定位,仅在《招股说明书》等层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并且在实践中案例较少,仅万福生科案和海联讯案设立了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其次则着重分析了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制度,对其概念、性质、特征进行了分析。并且论述了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制度的意义,有效地遏制欺诈发行的行为;同时也弥补了传统行政、司法救济的不足,从而最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最后,分析了先行赔付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在制度理念、制度安排和制度实践上是一脉相承、有机衔接和互相补充的关系。第二章主要是介绍了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首先,结合目前近年来实践中基仅有的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和海联讯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这两个案例的运作程序和流程,介绍并分析了损失的计算时间、赔付中损失的范围以及补偿专项基金的管理,同时也根据实践归纳总结了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运行的原则。其次,重点分析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运行中未解决的问题,包括立法不健全;基金设立主体的范围、法定代理权以及追偿问题;受损投资者的分类、先行赔付协议的效力以及投资者的选择权;和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从设立、资金来源到赔付范围运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第三章是对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建议。首次,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需明确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法律地位,并规定好相应的配套措施。其次,从基金设立主体的范围、法定代理权以及追偿问题等明确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设立主体相应的权利义务。再次,从先行赔付协议的效力以及投资者的选择权的角度分析以更好保护受损投资者的利益。最后,给出了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从设立、资金来源到赔付范围的立法建议,以规范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运行管理。结语部分对本文进行了整体的归纳和总结,在结合证券市场仅有的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和海联讯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这两例实践案例,分析目前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运作程序和流程,并分析了目前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法律上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就这些法律和实践中可能的问题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