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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进行了研究。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纠纷已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而解决该纠纷的关键在于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但是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该权力应当由哪个机关享有,以及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如何正确行使等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都没有形成明确和统一的认识。本文认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的行使必须是基于公益性拆迁,其权力属性为司法权,并在对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立法与我国行政立法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拆迁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不足有:一是确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的行政立法位阶较低,且与上位法有冲突,二是未区分建设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导致强制拆迁目的不明确,三是拆迁裁决主体规定不明确,导致强制拆迁权的依据缺少权威性。通过对行政法相关理论和我国强制拆迁实践的解析,从而否定由政府享有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确定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的归属者应当是人民法院,并在此基础上,对人民法院行使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权应当审查的事项以及遵循的司法程序进行了具体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