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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它是维护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精神权益的救济手段。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全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着重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客体范围的扩大化及精神损害赔偿评算标准等几方面进行探索,并对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正文在结构上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功能及理论基础,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区别于其他赔偿的特点,精神损害赔偿在本质上属于财产赔偿责任,具有补偿、抚慰、惩罚三种功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现实基础、法律理论基础及科技基础。 第二部分为各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概况。主要列举了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并进行分析比较,指出各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有许多相同之处,彼此之间的又存在明显的差异,上述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有许多优点值得我国借鉴。 第三部分详细论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通过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列举,分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进而阐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都过于狭窄,指出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上,不但应当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应将国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法人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暂时应以现行法律规定为限;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应当将后果严重的违约行为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另外,通过对我国正在审议中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方式进行分析,指出该法的二审稿草案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第四部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评算标准。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影响因素和评算方法进行分析,指出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确定一个统一、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十分必要,我国应通过创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化计算系统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无明确依据的问题,并具体提出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评算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