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世纪初清末修律以来,中西方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文化在近代中国社会的矛盾斗争中,由对立冲突逐步走向调谐融合。《大清民律草案》创制时,也曾经历了固有民法与西方民法之间冲突带来的阵痛,最终寻找到了二者的平衡,实现了它们的初步融合。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后,由于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整个民法体系显得繁杂而散乱,此法与彼法,本法内部之间冲突比比皆是。 笔者认为,《大清民律草案》创制时,面对的是中国固有民法观念与西方民法文化的冲突与碰撞。晚清立法者相当巧妙地调和了两种价值观念和制度形态存在极大差异的民法文化,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究这一历史过程对当前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大有裨益。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中西法文化冲突与晚清民法典创制的法文化背景下入手,结合法律史学界的研究成果,从《大清民律草案》创制的理念、文本的起草过程、文本的若干范例等几个方面,分析了中西两种存在极大差异的民法文化在《大清民律草案》创制过程中的冲突与融合。笔者认为,《大清民律草案》创制过程中有很多具有借鉴意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当代中国民法在形式上与民法学研究中的种种缺陷,严重制约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纵深发展。如何谐调其中的冲突,是目前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首要任务。围绕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民法与民法学说进行冷静的梳理、审慎、反思,意识到民法典是一个力量竞合的产物,个人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对比、冲突、分配与和谐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民法典编纂的优劣与生命力,意识到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重视本国的民事习惯。有了这样一个相对宽裕的理论准备期,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一定会成为一部反映中国近百年民法的成就,而且能够影响21世纪的“世纪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