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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此举标志着国际社会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中的一项重大进步。目前为止,已经有120个国家已经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从其缔约国数量上来看可知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根据《罗马规约》可知,国际刑事法院仅对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进行管辖,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其“决心使上述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也正是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出现,使得国际社会中有了一个更好的维护和平与安全、惩治并预防严重国际犯罪的公平有效的司法机构。不可否认,国际刑事法院在未来将会起得越来越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国际刑事法院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便是其管辖权的问题。本文围绕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为中心,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概述”。该章主要介绍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过程和其管辖权的来源与基础。从历史上看人类对于惩治国际犯罪的迫切需要,以及纽伦堡法庭和远东法庭的成立,到最终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其中又讨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来源与基础在于各国的主权让渡,签署《罗马规约》、国内法化。第二章为“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涉及的理论与实践”。该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介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实体方面从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内容入手,并根据《罗马规约》分析其所管辖的罪行。程序方面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入手,并论述其补充管辖权以及其相关的争议并结合利比亚局势分析。第三章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相关权力间的冲突与平衡”。该章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国家主权之间的冲突分析,并进一步讨论如何与之相平衡。当然,由于不同的价值观以及利益不同,《罗马规约》为了争取大多数国家的支持最终也只能选择妥协的方案。这种方式实际上也是为了平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安理会职权间的冲突。第四章为“中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问题”。该章先简单介绍美国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是较为反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与之相比欧盟国家较为普遍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其后,论述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虽然,中国未能最终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是中国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一直都是积极的。无论是国际刑事法院还是中国都是对彼此相互需要的。中国也应对其原有立场进一步思考,在国家主权等问题上与整个国际人权、国际秩序方面进行一个平衡,并做出一个更为理性的抉择。中国政府本身也应在抉择前充分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并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一个更为开放的态度来融入国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