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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以权利,并为公民合法行使权利保驾护航,为被侵权者提供公力救济的渠道。因而,当公民的权利遭受他人侵害时,理应通过正当渠道寻求救济,这是现代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民采取扣押拘禁、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实现自身债权的案例仍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债权行使。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债权行使的刑法定性已达成基本共识,即债权行使原则上不构成涉财犯罪,但可能因其非法手段行为构成它罪。但必须指出的是,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刑法理论对于债权行使去涉财犯罪化理论依据的认识仍存在争议与分歧,这是理论层面的问题;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债权行使案件的定性常常出现偏差,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个案件作出相反裁判结果,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巨大差异,这是实务层面的问题。因此,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对债权行使的刑法定性即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的界限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首先,对债权行使这一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定位,以此与非债权行使行为相区分;其次,对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问题中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梳理与置评;再次,对司法实践应如何正确把握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的界限提供建议,并结合案例对最典型的债权行使行为进行分析。本文除了引言和结束语之外还包括三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的理论分歧与实践偏差进行概述。首先,明确了债权行使的含义,债权行使是指行为人出于实现债权的目的,对相对人实施非法手段的行为。至于这里的非法手段,具体包括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或者扣押、拘禁他人以索要财物等。其次,明确了债权行使的特征,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手段。再次,明确了涉财犯罪的含义。涉财犯罪是指涉及财产的犯罪,包括获取型财产犯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复次,阐述了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的界限。刑法理论界对此既有共识也有争议,其共识在于认为债权行使原则上不构成涉财犯罪,其争议在于对债权行使不构成涉财犯罪的理论依据理解不一。最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偏差进行了整理与归纳,并加以简要分析。本章在明确共识与争议的前提下,为下文的展开作好铺垫。第二章是对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中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是债权行使不成立涉财犯罪的法律依据,但是刑法理论在该条款的性质问题上存在法律拟制说与注意规定说之争。其争论背后的意义在于,在犯罪构成的该当性阶段抑或违法性阶段解释债权行使不构成涉财犯罪的问题。本文结合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以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犯罪性质的区别,认为该条款属于注意规定,因此债权行使不构成涉财犯罪的原因在于其并未实现对应涉财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其次,在持注意规定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当以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该当性为视角,即债权行使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理论依据在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着眼于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把握债权行使的刑法定性。司法实践定性出现偏差的原因在于非法占有目的有无之认定存在不足,因此坚持推定与证伪两个原则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本章对理论分歧进行了梳理,也对实践偏差作了回应。第三章是对债权行使与涉财犯罪界限问题进行实践层面的展开。首先,本文以债权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为视角,结合具体的案例展开分析。在这类案件中,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客观上分析行为人索财之非法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刑法中的敲诈勒索行为,在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中,后者的关键在于,在双方存在客观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具体债务数额存在争议时,行为人索要过高、失当的赔偿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本文认为一般可以否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对于这类案件不宜以涉财犯罪定罪处罚。其次,本文对债权行使与盗窃罪的界限进行了分析,通过结合具体的案例,客观上讨论了秘密窃取行为的认定,主观上讨论了盗窃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的认定。最后,强调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