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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对于犯罪的处理而言,法律应兼顾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者的利益,不能过于强调一方而忽视他方的存在,否则,将导致社会正义与秩序的丧失。在传统的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过于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而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未予以应有的重视。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1985年11月,联合国也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推动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并增加规定了申请回避权、申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我国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尚未建立起成熟的理论和保障体系,被害人的权益并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保障。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高发,被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愈加突出,已经严重威胁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如何建立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便成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在概括我国刑事被害人享有的权利的基础上,揭示了我国被害人权益保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与其当事人地位名不副实、刑事诉讼法与民法存在内容上的冲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有效提起等方面的问题。其次,对我国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的原因作了分析,指出法律理念、立法规定、法律执行、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方面等存在的缺陷,是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最后,从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权、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完善被害人获得赔偿制度、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