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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已迫在眉睫。强制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的一项具体措施,无论是从立法现状还是从拍卖实践来讲,都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就是针对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的现状,具体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参考各国的立法例提出立法建议。笔者在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强制拍卖的概念和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这一立法现状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拍卖实践的要求,并着重介绍了广东省法院的积极探索和先进经验,指出科学完善的拍卖工作机制有利于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第二章着重分析了我国强制拍卖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理论界对强制拍卖的性质说法不一,分为三种学说,应该对此正确定性,作为强制拍卖制度的理论基石;二是实践中还没有充分确立强制拍卖制度的公信力;三是对买受人的法律保护不够;四是对拍卖不动产上各种负担的处理缺乏规定;五是强制拍卖的救济制度不够完善。其中,笔者用比较学的方法对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提出了某些可借鉴之处。第三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并重新构建了我国的强制拍卖制度,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制拍卖制度应以公法说为其理论基石;二是强制拍卖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强制原则、优先原则、处分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原则、执行经济原则;三是强制拍卖的法律效果包括拍定人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拍定人没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也没有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四是强制拍卖的公信力表现为不论执行依据上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亦不论拍卖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拍定人均能原始取得拍卖物所有权;五是对不动产拍卖时存在的各种负担,如抵押权、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等,采取不同的立法政策;六是完善了强制拍卖的救济制度,即包括程序上的救济制度和实体上的救济制度,并对异议之诉的管辖权和执行不当导致的赔偿问题作了探讨。结论部分指出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中,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坚持以拍卖性质公法说为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石;二是充分发挥法院在强制拍卖中的积极作用;三是要完善强制拍卖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