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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出发,提出了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改革方案。我国目前才刚刚起步,尚处于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的试点阶段,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但是,“在我国目前正式的法律中虽然没有使用国家公园之名,却已经有国家公园之实”。2015年底,中央深改组会议上通过了青海三江源国家公园的实施方案,之后,又相继通过了神农架、武夷山、开化国家公园的方案。虽然现有的法律能够对国家公园管理起到一定地规范作用,但是我国国家公园立法还存在诸多问题。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国家公园立法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明确界定了国家公园的法律概念。从国家公园的定义、内涵和外延进行逐步深入剖析,对国家公园与我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国家级公园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在对国家公园外延进行厘清的过程中,主要通过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立法中规定的保护对象、资源品质以及利用强度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而由此对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科研、娱乐等方面的价值进行重新构建,从而更清晰地区分各类自然保护地之间的不同。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和诊断。我国国家公园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还存在综合性国家公园立法缺失、立法理念定位不清、基本原则不完善、多部门管理体制、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第三部分,总结借鉴国外成功的国家公园立法经验。目前,国外存在三种不同的国家公园立法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型、以德国为代表的地方自治型、以加拿大为代表的综合管理型三种模式。通过对这三种模式进行对比研究,并从立法理念、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等四个方面归纳概括,为我国国家公园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针对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通过对国家公园立法中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的分析,确立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的价值定位,进而确立“保护优先、适当利用”的立法理念;第二,确立国家公园综合框架立法模式以及“一区一法”模式,并对其法律体系提出自己的设想;第三,确立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的科学规划原则、保护优先原则、统一管理原则、适当利用原则和共建共享原则等五项基本原则。第四,针对我国国家公园多部门管理的弊端,提出建立国家公园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第五,借鉴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制度,以及国外国家公园的制度,提出建立国家公园标准制度、规划与分区管理制度、社区共建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土地权属制度等基本制度,并对这些制度进行归纳分类,分为准入制度、运营制度和保护制度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