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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中间经历了若干个发展阶段,到17世纪的霍布斯、培根及18世纪以后的洛克、爱尔维修以及霍尔巴赫、休谟和斯密等人处,功利主义理论才初步形成;而它的集大成者,众所周知是英国思想家、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这一时期的功利主义一般被称为古典功利主义。进入20世纪以后,在元伦理学的强烈冲击下,功利主义逐渐走向衰落。进至20世纪中后期,在英、美和澳大利亚等英语国家,形成了一股与元伦理学相抗衡的新规范伦理学思潮,其潮头便是“新功利主义”或“现代功利主义”,以区别于古典功利主义,其中尤以澳大利亚著名哲学家J·J·C·斯马特为代表的行动功利主义和美国伦理学家理查德·布兰特为代表的准则功利主义两派影响最大。 大致地说,西方典型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追求功利或利益(这里的利益不仅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社会利益,是它们的统一)是人的行为的目的,道德不过是求得“最大幸福之术”,一切能够增进功利或利益的行动都是正当的、善的,反之,则是不正当的、恶的。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的著作中都含有丰富的功利主义思想,针对功利主义的合理性和普遍缺失,他们采取了扬弃的态度。 我国目前正在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众所周知,在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精打细算投入与产出,努力争取最大效益,或者说对个人利益的普遍关注,已成为大多数人的信条,这说明功利意识与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其实,功利主义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存在和发展是以下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功利主义思想、西方功利主义的传播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功利主义的特点决定了它往往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富现实关注意义的道德理论。我们所提倡的功利主义是结合功利主义的特点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