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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如今它已经成为发达围家的主流融资技术之一,而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是其最典型代表。亚洲国家在经历金融危机之后,也纷纷修改法律,为开展抵押贷款证券化创造条件,以发展本国的直接融资市场,增加金融的稳定性。由于中国经济、金融制度还很不完善,直到最近几年才开始开展抵押贷款,至于这项在国外已相当成熟的金融创新(MBS)则迟迟未能被我国所接纳。直到进入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学界和业界才开始对MBS的意义及MBS特殊目的机构的运作模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由于MBS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场构建的复杂性和实践经验的缺乏,现在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关于究竟选择何种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来开展抵押贷款证券化还处于争论之中,抵押贷款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建设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特殊目的机构在国外立法实践中已存在多种成熟形式,如公司制、信托制、合伙制。在我国既存法律条件下,特殊目的信托比其他法律形式在机构组建、风险隔离、避免双重征税、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等方面更具灵活性和操作性,但现存的法律制度还是远远地不能满足其要求。木文比较两种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的法律制度,重点研究信托模式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和市场环境问题,进而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立法对策和构建信托型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初步设想。论文共分如下八章:第一章:引言,介绍选题背景、目的,国内外研究状况及研究思路方法;第二章:描述资产证券化的内涵、类型及基本流程,以便使读者能够比较全面了解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知识;第三章:研究在资产证券化中起至关重要作用的特殊目的机构SPV的类型,并对其在资产证券化的作用进行比较;第四章:介绍特殊目的信托(SPT)在美国发展状况,以便为中国实行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提供参考;第五章:阐述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第六章:论述目前以特殊目的信托开展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不利因素;第七章:对如何以特殊目的信托开展抵押贷款证券化提出政策建议;第八章: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