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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笔者试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跨越法学、教育学、学校管理学领域,并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当前我国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关于校园侵权处理的各家之言逐一加以分析评判,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基本要素界定这是全文的基础部分,笔者对未成年学生伤害的主体要素的范畴作了界定,论述了侵权人与责任人的关系,分析了学校这一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并简述了校园伤害案的基本特征、法律适用的特殊规定以及这些特殊规定的价值,进而为下面的法律问题分析进行铺垫。第二部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侵权责任的法律分析笔者首先分析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批驳了较有影响的委托监护说以及契约关系说,支持教育、管理和保护说;然后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学校责任归责原则的变化,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自己支持过错责任的观点,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归责原则作了比较法考察。第三部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的学校责任认定的司法考察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对判断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做了分析和归纳,提出可以判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几个标准,然后以体育运动伤害为例,分析了特殊活动中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最后分析了补充责任的起源、概念与特点,并结合校园伤害事故本身,分析了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提出了补充责任的事实判断标准。第四部分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侵权责任及相关问题的再思考笔者在本章提出了对于我国校园伤害立法层面上的设想,提出构建我国校园伤害救济体系的建议:提出建立强制学校侵权责任保险这一风险分担机制,走侵权法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融合道路的设想,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