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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作为区别于政府和市场的第三方领域,其发展动态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其相关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掀起热潮,至今仍未消热。社团组织的成长是改革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在提供公共服务,增强社会参与方面发挥了诸多积极作用,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然而较之于其他发达社会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社团组织的发展从产生到功能发挥都明显地体现出“官民二重性”的组织特色。律师协会属于“自上而下”的官办社团,其官民二重性从产生起就体现出了“官”较之“民”强的态势,从资金来源、组织结构等多个方面都比较大程度地倚赖政府支持,在组织特征上呈现出鲜明的官民二重性。作为官办社团的一个基本特征,二重性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政府、社团本身和社团成员三方在互动和博弈的过程中,并未能将社团组织预期的功能发挥到最大,造成律师协会官民二重角色的困境:一方面,律师协会角色定位不够清晰,进而导致的角色功能发挥欠缺。虽然说律师协会相对而言已经建立了比较详细齐全的组织部门来协助管理和发展组织,但大部分部门只是“空设衙门”,并未真正“开铡断案”。职能发挥上更多地表现出政府倾向,并未很好地承担起行业代表和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功能。另一方面,律师协会在面对政府和协会会员两个主体时所遭遇到的角色冲突。角色规范多样化、角色规范的严格程度及多种角色期望和规范的不一致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角色冲突。本文试图从宏观的环境和微观的个体两个方面来分析造成社团组织官民二重角色困境的原因,从大的社会环境方面来看,整个社会并未给包括律师协会在内的众多社团组织提供一个良好的施展平台,从组织个体方面考虑,个体自主性差、民主意识不够强也限制了其良好的发展。因此,倡导“培育型政府”,从法律法规、政策体制建设以及机构安排和文化教育引导等方面做出努力,同时更加需要社会主体在同社团组织的互动中强化自主性,强化独立型人格的培养,积极参与,明晰并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当前的发展现状下,强化“民间性职能”的发挥是社团组织发展不变的主题,但这种民间性并非一味地强调自由、自主,而是追寻社团组织“公共性职能”的最大发挥,在此基础上来协调政府和社团组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