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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一直是个世人瞩目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健全我国贿赂犯罪的刑法体系,在《刑法修正案七》的时候,就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有关规定,而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增加了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这是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必然趋势。但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实践中却并没有产生理想中的效果,司法人员对该罪表现出来的冷淡和克制,说明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图从司法实践具体认定的角度,充分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探索解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困境。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引出此罪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具体分以下三个部分展开:一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的问题。首先,以刑事证明为视角来界定主体范围。“近亲属”的范围如何界定、“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如何确定、如何理解“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探讨,理论界对于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的不同意见。司法实务中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单纯利用影响力受贿时如何定罪。最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是否应当扩大到单位犯罪等。二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影响力”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首先,影响力的概念与分类,形式上的影响力与本质上的影响力、权力性影响力与非权力性影响力、直接影响力与间接影响力。其次,影响力的强弱程度,影响力强、适中及较弱的情形。最后,影响力的来源,近亲属对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影响力的认定,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影响力的认定,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影响力的认定情形。三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实务认定中的其他疑难问题。首先,司法实务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司法实务中如何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预期性利益如何判定。其次,以刑事诉讼为视角来阐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办理中的其他相关问题。涉案请托人如何定罪,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另案处理”,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如何认定。然后是罪与非罪如何判定。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间的密切关系实施受贿如何定罪,行为人不知真相能否定罪,最后,此罪与彼罪如何界定,与共同受贿、斡旋受贿、介绍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罪如何区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