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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经验”,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是经过中华几千年文化和传统的积累和传承中演变而来的,是与中国传统观念相得益彰。从原始社会开始,就有调解的最初形态出现,到了阶级社会,调解就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策略。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了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民间调解有了很大的发展。十年浩劫之后随着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到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基本上形成了现代意义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之所以能够一直为社会所接纳和认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密不可分,同时也是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求。人民调解组织与群众联系非常的密切,调解组织分布广泛,便于及时解决纠纷。调解不收取费用,降低了经济成本。
但是,人民调解的却由于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陷入了困境。从外部上看,调解工作的开展普遍缺乏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不达标、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不到位,流于形式化都是造成人民调解弱化的原因。而客观上,人民调解的业务范围不明确、人民调解的程序不够规范、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都是对人民调解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尽管人民调解的发展陷入暂时的困境,但从价值分析角度看,完善人民调解是很有必要的。从法律价值角度看,人民调解实现了实质正义,而且带来了很大的社会效益,而这种效益正好与和谐社会的主张一致。为了进一步发展人民调解制度,使其从困境中走出来,提出了将人民调解制度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公安调解相结合起来,将制度本身的优越性结合起来。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而言,在立法上,就要给予重视,同时还要给予调解协议效力化。国外ADR模式的迅速发展,给人民调解制度带来了新的生机。通过对比国外ADR模式,借鉴先进的经验,也在完善调解制度中吸纳国外ADR技术的同时克服其不成熟的经验。
本文从人民调解的历史到现在的发展,从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到国外的ADR,以各个视角研究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对未来的构想,也对于目前的困境提出了一定的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而且还会成为国际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因此我们要足够的重视并积极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