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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中得到确认,同时二者分别由《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专门调整,但伴随着我国第四次填海造地活动的高潮,如何实现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的无缝衔接这一研究课题仍鲜有学者涉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立法更是各行其是,又缺乏他国的经验供借鉴,这都造成填海造地中两个权利在制度衔接上存在问题。两个权利法律上的衔接事关海域与土地、物权等法律规范间的协调和法律体系的统一,也影响着相应行政管理部门间的权力配置和职能行使。鉴于此,文章通过四个部分探讨如何解决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衔接上存在的问题:第一部分“本课题研究须厘清的几个问题”。本部分对填海造地的基本问题:是否设立“填海权”,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方式的特殊性等阐述笔者的观点,并对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进行比较分析,为后文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的立法现状”。该部分主要从全国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介绍了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法律衔接的现行规定,归纳了各地方立法对两个权利制度体系在权利归属、权利期限、权利登记、有偿使用制度、规划制度、违法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处理等六个方面衔接的规定。第三部分“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分析了海域管理立法对填海造地中两个权利衔接规定的不足,海域使用管理立法与土地管理立法、城乡规划立法等其他法律间的矛盾,及涉及两个权利体系的各具体制度衔接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解决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问题的法律建议”。该部分针对两个权利法律衔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即:形成以现行立法框架为基础的法律衔接方式,采取修订现行《海域使用管理法》,完善各项制度衔接的方法,消除法律规范间的冲突与空白,解决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