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研究

来源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6353067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侵权的现象愈发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本应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但其通过引诱、帮助等手段实施的间接侵权行为却愈发普遍。通过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注意义务来规制网路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不仅能够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规范互联网行业的秩序。本文通过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要件、范围以及注意义务的程度等问题,进而尝试提出适合我国侵权责任体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内容。注意义务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中过错要件的重要因素,故“知道规则”的含义必须明确。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判定过错要件上所使用的立法用语十分混乱,亟待统一相关表述。笔者认为,在理论及实务已经成熟的条件下,应当明确“知道”包含“明知”、“应知”两种主观状态,摒弃“有合理理由知道”、“明显感知”等极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明确固定“知道规则”的范围。在“明知”与“应知”的认定问题上,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导致实务中“明知”与“应知”的认定混淆,存在交叉甚至混用的现象。对此应当明确以“通知—删除”规则作为认定“明知”的唯一规则,同时坚持“红旗标准”对于“应知”认定,通过坚持现有的概括性规定+开放式列举的立法模式,避免出现将“实质性接触”行为同时认定为“明知”和“应知”的现象。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程度性注意义务的问题上,我国目前通过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确立了合理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与较高的注意义务两种。合理注意义务常见于“通知—删除”规则之中;司法解释中极少直接对“较高的注意义务”进行规定,更多的是以其他概括性表述进行规定,故在实务中需要区分二者之间的适用情形。笔者认为,“较高的注意义务”的适用必须以明确的规定为前提,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应审慎适用。司法实践中,有关较高的注意义务的认定主要通过是否存在实质性接触行为和是否直接获利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本文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认定,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试图解决有关注意义务的含义、具体内容、程度性等问题,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要件,并以建议的方式完善现有的注意义务体系。
其他文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强调指出:"健康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
我讲的“习作评价”是指在习作教学活动中,以新语文课程标准中六年级习作目标为依据,运用有效的评价技术和手段,对习作教学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分析、比较,并给以价值判断的过程
本文主要从大气自动监测日常维护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阐述,并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及提出解决措施。
土工试验在岩土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河海大学与日本圆井株式会社共同研制了一种新型的多功能静动三轴仪,该设备能进行静应力路径三轴试验、静扭剪、动扭剪、动三轴及垂
根据清江隔河岩水电站近几年的渗流原型观测资料,应用物理推断和统计相关法分析了坝基渗流量、坝基扬压力的相关因素以及变化规律,通过逐步回归分析得出了渗流量及坝基渗压力的
通过对恩施花被富硒地区近50种样品分析表明,各种样品硒含量明显高于对照地区的同类样品,其中膳食以玉米、黄豆、叶类蔬菜含硒量较高,各种样品硒含量变异较大。这与以往报道
卫生监督法体系有自身的结构、特点和基本原则。卫生监督立法必须遵循立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等。此外,还必须突出强调卫生监督立法特有的
采用标准株对所制培养基进行预检测及其混合标本带入检验程序作为经常性实验室质量控制。用于观察饮食从业人员带菌检测效果。本次预测培养基20批。合格范围在80%~100%;其中自
锚喷支护是加固水电工程地下室围岩、保障硐室安全的重要手段。根据江垭地下厂房工程实践,对常用的砂浆锚杆(含超长锚杆)和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采取了若干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