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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的问题由来已久,这一难题不仅在大陆法系各国存在,即使在以判例为主要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存在,只是其表现为诉因的竞合。处理好请求权竞合问题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平等保护,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关系到一系列与诉讼标的理论密切相关的诉讼法上问题的解决。故而,请求权竞合问题它带来的影响横跨实体法和诉讼法领域,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请求权竞合的概述。本章从请求权竞合的概念出发,界定了请求权竞合的特征,并从理论上分析了请求权竞合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在实体法上、诉讼法上产生的后果。请求权竞合是指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了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是同一给付。法律规范的类型化调整模式、规范出发型的法律思维以及对法律构成要件认识上的分歧是请求权竞合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请求权竞合的产生在实体法领域和诉讼法领域均会带来一系列的难题。在实体法上,请求权竞合会造成可适用法律规范不确定、重复赔偿的发生以及立法目的稀释的后果;在诉讼法上,请求权竞合会造成管辖不确定、重复诉讼以及审理对象不明的后果。第二章为域内外请求权竞合理论与实践。本章重在梳理域内外解决请求权竞合的经典理论与主要实践。首先,对两大法系在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方面比较具有代表性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和分析。其中,德国和日本是承认竞合的代表性国家。法国是典型的采禁止竞合模式的国家,同时,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允许竞合的例外。英美法系虽然没有请求权竞合的概念,可是相同的现象表现为诉因竞合。英国和美国判例体现了有限制的选择竞合的立场。其次,对我国请求权竞合理论和实践进行了阐述。对于如何解决请求权问题,我国民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其中,民法学者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探讨多集中在具体几类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上,其结论也没有超越德国请求权竞合理论的范畴。另外,虽然诉讼法学者发展了新的诉讼标的理论力图解决请求权竞合对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挑战,但是新的诉讼标的理论适用于其他种类的诉又会产生新的问题。经过对域内外理论及实践的梳理,作者总结了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可能的几个模式,分别是立法者决定模式、当事人决定模式和法官决定模式。第三章为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从大陆法系实体法、诉讼法两大领域热烈的理论争鸣看来,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无法在实体法领域内得到一个普适的理论对策,将请求权竞合问题放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解决才是比较合理的路径,故而,作者认为,美国式的法官决定模式更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是中国可以借鉴的模式。然而,鉴于法系传统的差异,法官决定模式需要经过修正方能在中国实践,即建立中国式的法官释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