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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历来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合理的股权转让制度对保证有限公司股东回收投资、提高公司资本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2005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原来《公司法》第35条的基础上对股权转让制度加以完善,加入了股东默示同意制度,将同意股权转让的主体由“全体股东过半数”改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并强化了公司章程自治,增加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文,形成了新《公司法》中第72条的4款规定。这一举动将股权转让制度在理论界的研究引向深入。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公司法》在立法和实际操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本文从股权的性质出发,探讨了关于股权性质的几种学说。据股权的性质得出股权具有可转让性的结论,继而根据股权转让的性质研究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并根据各国立法对于股权转让的不同规定,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类型做了区分。然后本文以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为切入点,先后探讨了《公司法》第72条中“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制度,“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以及《公司法》本条新增的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在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上,笔者主张公司章程应优先适用,法律只是做出补充性规定。这与近些年公司立法的趋势相吻合,即逐步放松国家法律政策对公司的约束,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之后,笔者又针对股权转让实务中出现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例如股权强制转让,瑕疵股权转让和隐名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遗赠和赠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以及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人数的限制。最后的立法建议上,笔者针对文章中探讨到的几个立法不完善的地方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应对股权的内部转让制度加以规制、对股权外部转让的“同等条件”进行清晰的界定、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行使期限和价格制定机制,以及对股权转让主体应做区分等。希望通过探讨,可以对我国完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