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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修订通过,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在我国实施,一人公司制度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其设立在我国也日渐广泛。一人公司是一种新兴的市场经济主体,比传统公司具有更多的优势。独特的治理机构,使一人公司的设立更加便捷、管理成本较低,有利于鼓励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有利于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一人公司具有股东唯一性的特点,使得传统公司中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在一人公司中无法发挥作用。在一人公司中,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自任董事、监事并实际控制公司,缺少了股东相互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因此,一人公司容易发生股东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情况,股东容易将其个人意思强加于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这使得在交易过程中公司相对人很难搞清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的风险过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相较于传统公司,一人公司更加需要合理的监督机制和制衡机制。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企业吸引投资、树立市场信息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长期稳定有效发展的制度基础。对一人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可以从内部治理机构和外部治理机构来进行。在内部治理机构方面,通过限制一人股东的权力、根据一人公司的职工数量来决定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方面来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完善;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通过建立独立于一人公司的会计监察人、建立一人公司资本变动的报告制度以及符合一人公司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强化对一人公司的完善。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机构有利于使一人公司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同时对于保护债权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