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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一方面明确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保护的例外——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国家可以对土地以及公民的其他财产予以征收征用。关于行政征用的概念,我国理论上与立法上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笔者认为行政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由有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使用权或对相对人财产予以限制并给予公平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笔者从法理学、宪政、经济学等角度对行政征用制度进行了剖析,希望从不同的视角透视行政征用制度的内涵与本质。我国行政征用制度与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