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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快速,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也面临着法律监管的真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私募基金以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2008年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上新一轮对金融监管的探讨,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就应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监管展开激烈的讨论。本文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为视角,立足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和监管现状,对比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面对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面临的因无法可依、监管不利所带来的发展困局和问题,从宏观的监管模式的选择到微观的具体立法及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从明确监管思路和监管措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主要有四部分:第一、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入手,对其概念和特征加以简要论述,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进行介绍。第二、对PEF监管的内涵进行准确详细的阐述,主要对PEF监管的定义、PEF监管的必要性以及PEF监管的目标三个方面进行讲解。第三、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加以介绍,我国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一些零星的法律法规中,总的来说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非常欠缺,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系统的监管。主要存在法律规范的缺失、监管主体分散混乱,职权不清、缺乏基金管理人资格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存在不足、缺乏信息披露的要求等问题。第四、对如何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二)关于监管模式的选择,我国更适合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三)完善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主要包括投资者人数、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三个方面。(四)确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规定。(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