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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宝贵机遇,与此同时,我国的合作经济及合作组织发展迅速,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时期,合作社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进行规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课题。
我国合作社的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对合作社的义概念、性质、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的透彻分析,廓清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构建合作社的基本理论框架。其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合作社法律制度立法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可以将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确定为不具有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
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在综合考察了欧美国家和亚洲国家先进的合作社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合作社立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社法》,对各类合作社进行综合的规范,一般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原则、责任、种类、内部管理机制以及罚则等。除此以外,又针对个别种类合作社单独分业立法。同时,在合作社的立法上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合作社的立法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