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任何制度的产生都有着其根本的原因,诉讼和解当然也是如此。最早产生与西方社会的诉讼和解制度,是受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影响。经济的发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变化,这种迅猛变化的社会关系导致了大量纠纷的涌现,有人称之为“诉讼爆炸”时代,面对如此众多纠纷的涌现,法院已不堪承受其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传统的诉讼解决纠纷模式依然难以应对如此急剧增加的社会纠纷,合意解决纠纷模式的优越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诉讼和解制度适应了这种变化的要求,于是在西方社会迅速的蔓延,为众多国家所接受。在此之后,诉讼和解制度的巨大作用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其功能的发挥对于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西方社会所出现的历史问题必然同样的会在我国上演。而对于具有强大功能和诸多优越性的诉讼和解制度,我国仍然未能形成科学的认识从而得到确立和构建,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司法上的一种缺陷和损失。简陋的立法很难使这种制度在我国得到具体的运用和发展,面对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有关于诉讼和解的立法进行加强和完善,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适合我国的具体制度,使这种制度能够在我国得到切实的运用发挥出其强大的司法功能和社会功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从民事诉讼和解的基本内容入手,论述了有关于诉讼和解的概念、特征、性质及功能等一系列问题。随后对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能够为我们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和解制度提供些许的经验,推动我国这一制度的发展。鉴于民事诉讼和解存在的诸多优越性,我们有必要在我国构建起这一制度并使之不断的发展完善。针对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严重问题,笔者进行了认真、细致、明确的分析,使我们充分而清楚的认识到了本身存在的不足和具体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进行了这样的论证之后,笔者针对我国诉讼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