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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进而有越来越多的人将机动车囊入自己的交通工具领域。然而这些机动车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隐患,从2008至2009年间发生的诸如“醉驾、追逐竞驶”等一系列的交通事故可以看出。在当前风险社会和交通事故高发的态势下,为顺应广大民众要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作为刑法上一种新型的犯罪,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关其在定罪、量刑及刑罚体系的完善方面还存在着颇多争议,笔者试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基本属性着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方面的认定,最后通过列举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在规制危险驾驶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提出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立法不足。其中,笔者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性质、法条设置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设想。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危险驾驶罪概述。首先,该部分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并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说明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最后,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分类,并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属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笔者仍然按照犯罪构成的传统的四要件模式,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笔者认为,不仅包括交通运输人员,而且包括部分非交通运输人员。其次,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最后,笔者从危险驾驶的行为条件、情节条件、空间条件及对象条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第三部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首先,笔者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它区别于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内的一般的交通事故,并对其定罪及量刑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了说明。其次,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区分,分析了三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异同,并提出了当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又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该如何定罪量刑的建议。最后,笔者从危险驾驶罪的罪数认定、停止形态及共犯方面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并对其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中外危险驾驶罪立法考察及比较借鉴。该部分通过列举欧美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对比分析了我国目前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借鉴这些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立法不足,并对危险驾驶罪的法条设置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希望能对将来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