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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和股东权利都是公司法中基本而又重要的概念。公司的成立需要股东的出资,股东因此与公司产生了联系。在成为股东之后,股东将拥有内涵丰富的股东权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出资经常出现瑕疵状态,导致了“股东瑕疵出资”的出现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股东瑕疵出资后股东的权利是否要受到限制也成为一个频繁出现的新问题。所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相关的法学理论做出梳理并尝试做出解答。论文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与股东瑕疵出资的权利限制问题相关的案例分析。根据现有司法案例从中选取了15个司法裁判文书样本进行调查,对案情、证据、诉讼程序总结出此类案件的特点,指出目前这类问题出现的比较频繁,矛盾比较大,也是对此问题现状的客观描述。同时也对司法实践中所涉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总结法院审判思路从而引出本文研究内容——股东瑕疵出资的权利限制问题,交代对这一命题的解答需要的法学理论,即要确认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并对股东的瑕疵出资和股东权利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股东瑕疵出资的权利限制是肯定的答案后提出解决方案。第二章是股东权利和瑕疵出资的界定,对论文主题的两个关键词都进行内涵界定和法律分析,不仅能确定本文讨论的范围和意义且是后文对具体的股东权利是否限制、如何限制的重要依据。在法学界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分类和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不同的定性对其在股东瑕疵出资情况下是否会被限制起不同的决定作用。瑕疵出资的界定要以股东出资为源头,因为其是股东出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具体状态,并且对瑕疵出资的分类和表现进行探讨,不同的类别也将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是否限制产生重大影响。第三章是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受限性分析。从法理上分析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是否应该限制,为什么要进行限制,在理清瑕疵出资对股东权利的影响的基础上具体从法律原理和公司法理论角度切入。并指出目前我国和其他国家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现状。第四章是股东瑕疵出资的限制机制,即从法律角度应该从哪些方面、以何种方式去限制瑕疵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具体地提出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应持原则,具体的限制的类型和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