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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股份种类,在公司融资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截止到现在,全国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推出优先股,虽然发行优先股的动机各不相同,但是发行预案却体现出相当的一致,非公开发行、非累积等特征。非公开发行意味着优先股的流动性不足,交易不活跃,优先股股东利益可能因此受损,而非累积则同样会导致优先股股东利益受损。目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我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都明显滞后。本文的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优先股的法律内涵、特征、种类及优先股与无表决权股的比较等内容作了介绍;第二部分分析了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权利属性及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对该部分,笔者首先从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偿还权等方面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介绍,然后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双重性、相对性、契约性等方面解释了优先股股东权利的特性。在此基础上,从优先股股东的股东身份、限制表决权地位、所占份额较小的客观现实、中国优先股实践的特殊条款等方面论述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重点讨论了优先股股东权利冲突,并全面梳理了美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实践判例,再次印证了保护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必要性。该部分首次从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冲突、优先股股东与董事会权利冲突、优先股股东之间权利冲突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弥补了现有研究的不足;第四部分剖析了我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就立法现状而言,笔者全面梳理了现有的关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实践现状方面则对优先股发行案例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立法方面的不足及实践方面的侵害;第五部分从三个方面讨论了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首先,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应坚持权利再平衡和有限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其次,应建立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具体而言:一是遵守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基本规则、原则,主要包括Jebwab规则、董事的信义义务及公平原则、自由裁量及商业判断的必要限制。二是关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制度,主要包括优先股股东大会、异议股东股份收买、准备金制度。三是对于累积股息的推定、未分配股息性质的明确、约定不明时对优先股股东的有利解释及取消累积优先股股息的必要限制等方面的借鉴;最后从公司法修订、完善表决权复活机制、引入优先股股东诉讼机制的角度分析了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