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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作为我国基本的诉讼制度之一,在审判工作中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一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着法院审判职能能否实现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得以伸张。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就开始着手进行审判方式改革,通过庭审方式改革、法官法的修改以及审判长选任制度改革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得合议庭庭审功能得到了一定的加强,合议庭组成人员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没有触及到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问题以及其他更为深层次的司法体制问题,加之合议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规则还存在着欠缺,因而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如何才能寻找和发现改革的新的切入点,从而克服合议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理念、高效运转的新型合议制度,成为我们面临的新的问题。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合议制度的概述。阐述了合议制度的概念、特征、基本类型,使读者从总体上对合议制度有大致的了解,并对各国合议制度有最基本的认识。第二部分为我国合议庭的运行机制。分别从合议庭组织机制、合议庭审理机制、合议庭评议机制、合议庭裁判机制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从立法上对我国合议制度的运作规则进行阐述,使读者对合议庭的具体运作有一个更为详细和直观的了解,便于理解作者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从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出发,论述我国合议制度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使读者能够更为清晰的了解这些问题,作者按照案件的审判流程来进行分阶段的分析,将审判流程大致分为立案和分案、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合议庭的裁判等几个阶段进行研究。从中发现:独任制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不规范,合议庭组成人员更换的随意性大,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一人主审,其他人陪衬”的现象严重,合议庭评议规则操作性不强,合议庭裁判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等诸多的问题。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发现我国合议制度运行机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指出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外在原因包括: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缺乏现代法治的理念、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内在原因包括:内部工作机制的不健全、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第五部分是对合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构想。合议制度出现的问题与成因之间,常常是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关系,需要我们制订综合的改革措施。文章主要从制度环境的完善和运行机制的完善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制度环境的完善主要包括:理顺法院内部行政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关系;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继续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运行机制的完善主要包括:完善合议庭评议规则;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承办人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