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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僵局纠纷的法律问题日益突显,已成为审判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发生公司僵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摧毁性的,公司难以形成有效可执行的决议,也无法正常运转与经营,不仅公司的资产会流失,甚至股东的投资也将付之东流。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更多的抗风险差的小企业陷入“公司僵局”,因此,探究公司僵局的缘由,找寻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显得极其必要和重要。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一般介绍,包括对其基本理论、类型、形成原因及危害的分析和介绍。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正初步建立起来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这一法律制度的分析。新《公司法》仅有第183条作出规定,较为原则,存在着公司僵局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则化,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救济途径单一、程序不明确等不足,司法解释虽然将公司僵局的判断标准和解散后的清算程序进一步明确化,但是仍有很多细节问题有待完善。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关于美国在公司僵局方面的立法及其发展过程的介绍。美国破解公司僵局的模式主要有章程预先安排、仲裁、任命临时董事、指定监管人、强制股份收买和司法解散制度,本文对各种模式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本文的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应采用多元化的破解模式。在我国现阶段,司法解散是破解公司僵局的核心方式,在肯定司法解散破解公司僵局重要性的同时,也应看到司法解散的单一和不足,因此对替代性救济模式的研究和对司法解散的完善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