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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的核心组织,掌握绝大多数社会财富。现代公司在社会生活中的强力扩张不仅得益于公司自身资本的的不断积累,更多的是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资本积累。在这一过程中,公司交叉持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交叉持股又称相互持股、相互参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互相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而形成的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公司法人间交叉持股是公司间的一种经营策略,也是企业结合的重要途径。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其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依交叉持股的公司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基本上可以区分为垂直式(纵向型)交叉持股与水平式(横向型)交叉持股;根据交叉持股的进行方向以及结合的企业的数量多少,可以区分为单纯型交叉持股、直线型交叉持股、环状型交叉持股、网状型交叉持股、放射型交叉持股五种基本形态。 交叉持股同时兼具正反二面不同的效果,且往往处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此,一方面不能因为交叉持股所具有的优点就对其加以放任,另一方面也不能因其有不少弊端,就因噎废食、全盘禁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寻求一个既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交叉持股弊端又能发挥其正面优势的规范模式。 各国公司法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对其做了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反映。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国家一般尊重公司自治,由于其本身具有十分发达的证卷法律体系和反垄断法律体系并辅以丰富的判例法和公司实践中的独立董事制度、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董事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制度、中小股东维权的代表诉讼制度等,交叉持股对公司治理的危害不大,因而英美法国家在公司法上对交叉持股一般不作直接或间接禁止的规定。大多数大陆法国家公司法都对公司间交叉持股进行了规制。然而在具体制度方面大陆法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在对待交叉持股的态度上仍有较大区别。以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为代表的采取“严格限制主义模式”对交叉持股进行规制。在这些国家,法律并非完全禁止公司间交叉持股,但对交叉持股的比例,以及所取得股份的权利进行严格限制。以德、日、韩等为代表的国家采取“区别对待主义模式”把公司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