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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是指向神、上帝或令人尊敬的人或物庄严表示某人的陈述是真实的,或者某人将遵守诺言,如果陈述是不真实的或者违背了诺言,宣誓人必将受到惩罚。宣誓最早起源于宗教仪式中,在社会物质经济水平不够发达的社会中,人类通过这样的形式来表达自己内心对于神灵的崇拜和信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宣誓制度也逐渐褪去了其强烈的宗教色彩,并且不断发展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仪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中将公务员界定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行使公共职权,被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虽然我国和西方国家对于公务员的称谓不同,但不论是英国的“文官”还是美国的“政府雇员”,其本质上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人员。从广义上说,它包括了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公职人员。公务员宣誓制度是指公务员在就任职务之前,向公众起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承诺方式。自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首次规定了国家总统、国会议员等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之前需宣誓效忠宪法后,目前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的宪法条文中,已有九十七个国家的宪法条文规定了宣誓制度,要求公务员在就职之前必须进行宣誓这一前置程序。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立法上对于公务员就职前的宣誓制度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公务员就职前的宣誓活动也开始逐渐流行起来,但从整体上来看,多为国家机关各部门自发性的活动,并没有制度化、体系化,缺乏统一立法的指导。本文通过结合法学以及法学以外的其他相关学科对公务员宣誓制度作出了一个系统的分析。在参考国外公务员宣誓制度成熟的发展经验以及总结我国实务中公务员宣誓实践的发展经验,概括出我国(大陆地区)公务员宣誓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现存问题,从而提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国情的公务员宣誓制度建设方案。